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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 喀什特殊经济开发区形象标识(LOGO)有奖征集 7月28日截止

  发表日期:2011年7月7日          【编辑录入:Mcwolf

      喀什历史悠久,文化璀璨,民俗浓郁,资源丰富,是南疆西部政治、经济、文化、交通的中心,具有“五口通八国,一路连欧亚”的独特区位特征,自古以来就是东西方文化交流荟萃之地,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享有“古丝绸之路明珠”、“维吾尔风情之都”、“中国西部歌舞之乡”、“瓜果之乡”等美誉。2010年5月,中央正式批准喀什设立 “喀什特殊经济开发区”,以期将其建设成为我国向西开放的重要窗口和新疆经济新的增长点,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随着各项工作陆续展开,一颗璀璨的西部明珠即将诞生。
        为彰显喀什特色,提炼喀什符号,内聚人心,外塑形象,喀什特殊经济开发区筹备办公室正式启动喀什特殊经济开发区形象标识(LOGO)全球征集工作,具体征集规则如下:
一、征集内容
       喀什特殊经济开发区形象标识(LOGO)。
       包括抽象图案和标准字(可含中文“喀什”、维文“”、英文“Kashgar”)。
二、应征资格
       除参与本次征集工作人员和担任评审工作专家外,任何具有专业设计水准的个人和机构均可参加。
三、征集时间
       2011年6月28日—2011年7月28日截止。(7月28日24:00停止接收作品,以平台系统时间为准,7月28日24:00后收到的作品均不具有应征资格。)
四、征集要求
(一)基本立意
       具有较强的传播性和视觉冲击力、吸引力。主题鲜明、创意独特、寓意深刻,便于识别、记忆和推广。
       设计风格和类型不限,但必须符合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必须尊重当地的民俗和宗教信仰,易于被不同地域和文化背景的人士理解和认同。
(二)设计要求
       应具备良好的视觉识别性,通用性强,尺寸易于变化,兼具单独使用和组合使用的效果,能普遍适用于展览、宣传资料、建筑外观、衍生产品等各种载体,便于VI的深化设计和推广运用。
(三)原创性
       所提交作品必须为原创,此前未以任何形式发表,并具备完整的知识产权。如剽窃他人作品,立即取消资格,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如因违反本规定,致使主办方遭受任何损失,主办方有权要求赔偿。最终解释权归属于主办方。
五、文件提交
       (1)应征作者须提交报名表与设计方案共两份文件至征集指定邮箱(
kashilogo@gmail.com ),缺一将取消比赛资格,恕无法接受任何实物投稿作品。电子文件统一以:姓名+方案名称+E-mail的格式命名。
       (2)设计方案提交颜色模式须为RGB模式,分辨率不小于300dpi,以JPG格式投稿。背景白色,A4尺寸。LOGO图形位于页面上方,最大边长不超过12cm。 LOGO图形下方须附加200个字以内的设计理念说明(参考设计方案样张)。 
       (3)请作者自行备份高精度设计原稿(AI、CDR、PSD、PNG等格式),以便入选后提供给主办方。
六、评审流程
       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公众参与——最终审定
七、奖励办法
       入围奖:100名,编辑成纪念画册赠予创作者,并在首届中国-亚欧博览会期间举办专题展览
       候选作品:10名,每件奖励人民币1万元(税前)。由主办方颁发“援疆LOGO设计突出贡献奖”证书。
       定标作品:1名,奖励人民币10万元(税前)。由主办方颁发 “援疆LOGO设计最高贡献奖”证书。
       获奖者请自行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保密规定
       应征者应对因参与本次活动所提交的作品以及相关的资料和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在最终审定结果公布前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资料或信息。不得通过各种形式暗示与喀什形象标识(LOGO)全球征集主办方存在关联。
九、知识产权
       应征作品的著作权受中国法律保护。有关作品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喀什特殊经济开发区形象标识(LOGO)全球征集报名表》的承诺约定为准。作品自成为喀什形象标识,主办方有权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开发、修改、授权、许可或保护等活动。
       主办方拥有喀什特殊经济开发区形象标识(LOGO)全球征集的最终决定权。
       主办方对本公告、附件及其补充文件拥有最终解释权。本规则未尽事宜,由主办方另行制定补充规则。
       本次征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唯一投稿邮箱:
kashilogo@gmail.com
       咨询电话:+86- 0998- 2973112
       咨询QQ: 896347577
       新浪微博:
http://weibo.com/kashilogo
http://news.kashi163.com/kashizixun/2011/0705/11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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